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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建-呼和浩特专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 刘荣建

  • 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1501201710501943

  • 电话:15754882570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蓝海大厦B座9楼1#2#15#16

律师简介:

    刘荣建律师,刘荣建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碳排放管理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和政府、国企和高校法律顾问工作。代表性客户: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煤基油气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某旗人民政府、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某区林业局、某旗应急管理局、某旗交通运输局、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艺术学院等五十余家行政单位、大型国企和高校法律......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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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需要什么文件 某县污水处理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引深思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8日 来源: 呼和浩特专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律师
[导读]:  刘荣建律师,南通工程招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

 刘荣建律师,南通工程招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结算需要什么文件

  工程结算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计算工程款项。那么计算工程款项需要什么文件依据呢根据情况的难易程度,所需的文件有不同。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工程结算所需的文件。


  1、招标书:指业主或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


  2、投标书:指我方为响应招标书而投出的并且已经中标的投标文件。


  3、合同:指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内容一致。


  4、设计变更:指由设计院开出的签字齐全并生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其它文件。


  5、委托单:指业主或其他单位开出的委托我单位施工的本标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单据。


  6、联系单:指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单位、其他施工单位以及本单位就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出的工程联系单。


  7、施工方案及措施:指由我方编制经业主、监理批准的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


  8、价格确认单:指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另行委托由乙方采购设备或材料时,必须经业主确认价格和数量的单据。


  9、工程量签证单:根据合同和图纸实际情况,必须由业主及监理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据。


  10、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某县污水处理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引深思

  某县一个污水处理施工项目,中标人为一家外省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是这个《仲裁申请书》的申请人;建设单位为某县的归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与一家投资公司协议由这家投资公司筹集建设资金;合同执行期间停工后又进入一家建设单位。


  中标人提请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建设单位赔付临时设施费、误工、窝工损失及违约赔偿共245万元和仲裁费用。


  理由表述:中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在建设单位未完善施工手续、施工水电等可以施工条件下,应建设单位请求于2005年3月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合同规定开工后7日内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15%,一直未支付,基于以上两种情况,造成中标人的施工人员窝工、机械设备闲置,经多次与建设单位交涉未果,被迫于同年7月全面停工。停工后建设单位未书面及口头通知,重新选定了另一家施工单位,强行进入建筑工地施工。在此期间由于民工讨要工资,政府部门出面以政府名义垫付了150万元,而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现场临建、临电和部分变更项目的工程费未予支付,要求仲裁。


  提供证据:中标通知书、合同、进场通知书、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招标文件及其他施工过程中的发生的来往函件等。


  一个答辩书从提头到尾就一张纸。明确表示,施工合同不是我们签的,从没刻过这个合同专用章,法人的私章也不对,从未与中标人签过合同,根本没有合同中的法人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全都不对。理所当然的该合同对我建设单位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内容更是与我建设单位无关。而在答辩书里还没有忘记告戒中标人,草率与他人签订合同,误入歧途,教训深刻等。


  提供证据: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办理交接工作的请示;工商局出具证明;县公安局出具证明及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印章刻制中心证明;与另一家签订的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证词等。


  这时,给仲裁庭提了个难题。第一是项目法人主体的确定;第二是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才是赔偿的问题。


  那么先从建设单位主体开始分析吧:


  1、 招标过程的合法性


  本工程招标投标,是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定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委托的是工程类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代理范围有监理、土建安装施工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过程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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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专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律师

律师:刘荣建[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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