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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宝建

  • 律所: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0061504110031

  • 电话:17721393229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A座25楼

律师简介:

    李宝建律师, 李宝建,1980年出生,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在从事专职律师之前,在国内一家跨国集团内部担任多年的公司法务,对公司管理与风险控制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目前担任多家知名公司的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控制风险方面拥有一套独特的管理经验。同时,对建筑工程、房地产等专业领域也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并获得了江苏省二级建造师证。......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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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类型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2日 来源: 南通工程招标律师
[导读]:  李宝建律师,南通工程招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

 李宝建律师,南通工程招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类型

  建筑工程往往会比较容易产生纠纷,但这只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建筑工程纠纷是有多种类型的。所以下面是为大家介绍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类型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类型

  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自愿性。

  专业性。

  独立性。

  保密性。

  快捷性。

  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公权性。

  程序性。

  强制性。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类型的全部内容。如果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话,那么确定法院的管辖就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通过诉讼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要特别注意诉讼主体。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土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

  另外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人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 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

  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起诉时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的处理:

  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共同被告,共负质量方面的连带。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承担连带。

  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合作建设

  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

  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后,可以以有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

  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

  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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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通工程招标律师

律师:李宝建[江苏-南通]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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