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建
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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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建律师,刘荣建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碳排放管理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和政府、国企和高校法律顾问工作。代表性客户: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煤基油气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某旗人民政府、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某区林业局、某旗应急管理局、某旗交通运输局、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艺术学院等五十余家行政单位、大型国企和高校法律......更多介绍
刘荣建律师,南通工程招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实际性的问题和挑战而导致延期进行,但是这会严重损害一些工友的利益,其是可以进行索赔的。那么,工程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工程索赔审查的证据有:
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施工备忘录,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购买定货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账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等需归类保存人档。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要满足以上条件后,可以去申请进行有关的索赔事项问题。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程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工程被转包怎么结算工程款承包人依法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非法将该工程转包,会导致其与转承包人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其与发包人之间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仍应按有效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下面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工程转包后怎么结算工程款。
非法转包工程对结算工程款的不利影响
建设工程被承包人转包,虽然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承包人没有进行实际施工,而是将其工程转交他人建设,即承包人没有实际履行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建设义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以承包人的资质等级结算工程价款,没有事实依据。承包人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转包工程,主张依约结算工程价款也缺乏法律依据。
实际上怎么计算工程款
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工程款的结算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三方主体的关系,也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也因此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但是,这种处理等于变相认可了承包人随意转包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似有不妥。
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实践中,裁判机构也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应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2、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转承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均是转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观上严格适用返还财产的规定,必将使工程丧失其效用价值,也进一步扩大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转承包人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这种处理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当当事人的基本利益。
3、发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转承包人由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时,其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一旦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等情形时,即有可能无法追回工程款。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有了更多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