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建
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11501201710501943
电话:1575488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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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建律师,刘荣建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碳排放管理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和政府、国企和高校法律顾问工作。代表性客户: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煤基油气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某旗人民政府、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某区林业局、某旗应急管理局、某旗交通运输局、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艺术学院等五十余家行政单位、大型国企和高校法律......更多介绍
刘荣建律师,南通工程招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项工程涉及到的人群有很多,也涉及到很多经济问题,必须要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工地亏损,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是怎样的希望能够解决您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是怎样的
1 鉴定方法
1.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1.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1.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1.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确认。
1.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2 鉴定步骤
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
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2.3 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2.4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当事人代表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人可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2.5 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向当事人或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2.6 鉴定人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当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复函中未解决的异议都能解答时,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2.7 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鉴定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或纪要,记录表决情况,鉴定项目组意见不一致时,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3 合同争议的鉴定
3.1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合同当事人合法的合意。
3.2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或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3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可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3.4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鉴定,出具可供委托人选择的鉴定意见。
3.5 在鉴定项目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工程合同签约文本的情况下,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合同,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相关法规规定或按不同的合同分别进行鉴定。
3.6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已签字确认的工程洽商、变更、索赔提出异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的,按原证据进行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并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对该证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足以推翻原证据的,按新证据进行鉴定;不足以推翻原证据的,仍按原证据进行鉴定;或按两个证据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选择使用。
4 证据欠缺的鉴定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不齐或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鉴定人可通过现场勘测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情况下,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没有其他旁证证明该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鉴定人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一般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一切都以证据为依据,那么口头的效力就是你如何证明口头的内容,建议书面进行协议。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规程是怎样的包括以下这些方面,鉴定方法,鉴定步骤,合同争议的鉴定以及证据欠缺的鉴定等等,以上就是的回答,非常感谢您的阅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工程建设,是非常常见的一个事情。但是工程纠纷却牵扯到了很多方面。所以在工程纠纷中,就很容易产生纠纷。说到纠纷,就必须说一下管辖的问题。那么,当发生工程纠纷的时候,法院进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1、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实践中,我国的建筑工程制度运行是非常混乱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比比皆是。我国制定了最为严格的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但是却有着最差的执行力度,违法现象司空见惯,极为普遍。
2、对于法官和律师专业性要求非常高。因为建筑工程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除了大量的建筑法律、法规之外,还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问题。不熟悉建筑公司运行,不熟悉建筑施工,没有办理过大量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和律师是无法精确找到根本问题的。
3、证据繁多。因为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证据往往避免不了招投标文书、施工合同、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索赔和签证函、会议纪要等等。
4、标的额相对比较大,这点无需再作阐述。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的相关内容。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有着明确的规定。大家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只要依据具体情况然后根据规定来确定管辖就可以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