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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宝建

  • 律所: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0061504110031

  • 电话:17721393229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A座25楼

律师简介:

    李宝建律师, 李宝建,1980年出生,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在从事专职律师之前,在国内一家跨国集团内部担任多年的公司法务,对公司管理与风险控制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目前担任多家知名公司的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控制风险方面拥有一套独特的管理经验。同时,对建筑工程、房地产等专业领域也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并获得了江苏省二级建造师证。......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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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非法转包经营外部纠纷法律责任一案的代理词 追工程款需要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2日 来源: 南通工程招标律师
[导读]:  李宝建律师,南通工程招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

 李宝建律师,南通工程招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非法转包经营外部纠纷法律责任一案的代理词

  案情简介:

  2006年,被告慈溪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转包个严某个人。严某在向原告黄某租赁工程所需的钢管和扣件时,被告知需要公司出面签订合同,严某伪造了被告公司的公章与原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严某作为被告材料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后,原告黄某依约通过第三人励甲、励乙将钢管和扣件送至被告承建的工地,工程完工后,严某通知励甲、励乙将钢管和扣件归还给原告黄某。期间,严某作为材料负责人与原告进行材料收发的对帐。后原告黄某向被告催讨租赁费时被告知公章是假的,并拒绝支付。随即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询问,被告的项目经理认可工地使用了严某的钢管和扣件。原告委托本人代理此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接收本案原告黄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慈溪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开庭,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现就刚才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代理人认为经过刚才的庭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认定:

  1、2006年,被告违法将其承建的余姚姚北工业新区、邵港安置房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严某,并有严某完成了该脚手架工程。关于这点,原告提供的脚手架承包合同以及被告自身提供结算账单可以印证,而且事实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没有异议。

  2、严某用假的公章,以被告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被告同原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相关事项。关于该事实,双方也没有异议。

  3、原告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依据合同约定通过证人励甲、励乙将租赁物运送至被告承建的工地,工地上的严某、田茂军以被告工地上工作人员的名义签收了租赁物,并将租赁物使用在被告承建的工程上,后被告工地上的工作人员田茂军、田茂和、田茂开以被告的名义通过第三人励甲、励乙归还了租赁物,并且严某以被告材料负责人的身份同原告进行了收发料的对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料单、发料单、对帐单、严某的证明以及证人励甲、励乙的证言可以得到证实。

  4、至起诉时,原告尚未收到租杂费为243147.8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料单、发料单、对帐单等可以得到证实。

  二、关于法院归纳的焦点问题,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被告是否承担相应的支付租杂费的。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租赁关系,虽然原告提供的书面合同的上章是假的,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被告应承担支付租杂费的民事,理由如下:

  1、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是同被告发生租赁关系,严某一直以被告的名义从事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物的签收,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归还,从事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且事实上被告也认可了严某的上述行为,这点从被告将其脚手架工程违法分包给严某,以及脚手架承包合同中明确了所需的钢管和扣件是需要通报项目部等可以看出。

  首先,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个人无权承包脚手架工程,而在本案中被告违法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严某。原告正是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信任,认为严某个人是无权承包脚手架工程的,显然也没有必要以个人的身份出面租赁钢管,要租赁钢管和扣件也只能是代表公司,因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严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材料负责人来签订合同和签收租赁物。

  其次,在整个租赁的民事行为过程中,严某一直以被告的名义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为职务行为;而原告也一直认为是同被告在发生租赁关系。

  一方面,从原告所开具的发料单、收料单、对账单、送货单甚至是租赁合同上落款单位均是被告单位,反映了当时原告租赁时所指的对象是被告。另一方面,在租赁物的签收,使用,对账,归还过程中,严某也一直以被告的材料负责人的名义进行相应民事行为,而且严某也是本案所涉脚手架工程的负责人,那么原告在主观上完全有理由相信严某的相应行为是被告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最后,被告承建的工地使用了原告的钢管和扣件。

  2、从公平角度来看,被告也应承担。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的工程实际使用了原告的租赁物,至今被告未将脚手架的全部租杂费支付给原告甚至是严某。如果法院判定被告无须承担的话,显然会出现被告使用钢管而无须支付租费无端获利,而另一方面已经实际出租钢管的原告却无法获得合法的租杂费。

  其次,即使法院认定原告是同严某发生租赁关系,被告也应承担。由于被告的过错,甚至是违法将脚手架工程转包,才致使原告相信严某是有权代理被告,才同严某发生租赁关系,致使原告无法追索租赁费,显然被告对原告目前无法追索租杂费承担相应的连带。

  3、从违法转包的法律来看,被告应承担归还租杂费的义务。

  本案中,作为被告违法转包,其自身可以收取相当可观的管理费,如果对其非法转包工程的质量以及对外材料款等不承担的话,容易造成各种工程质量和对外的各种纠纷,会助长非法转包的倾向,扰乱整个建筑市场,正是因为这样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我国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转包人是要承担连带的,那么作为非法转包中的材料款,作为本案的非法转包人被告也应承担。

  综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追工程款需要哪些证据

  俗话说任何事情都讲究证据,在工作中,拖欠工程款导致纠纷的事情也是不少见的,那追工程款需要哪些证据拖欠工程款怎么办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起诉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追工程款需要哪些证据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

  二、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1、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 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 行合同。

  2、收集证据要及时。首先是能够保全证据。其次是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断,律师分析判断案情是否准确,与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证据就越具主动性;最后是有利于及时采取何种 对策或者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过程漫长而复杂。

  3、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

  三、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起诉

  工程款讨要法院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追工程款需要哪些证据;的相关知识,在追讨工程款的纠纷中,所需要的证据除了有当事人主体的证据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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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通工程招标律师

律师:李宝建[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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